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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林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吕梁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政协柳林县委员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全县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全县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柳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柳林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柳林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乡镇、县直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视察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视察方案,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请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统筹安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委员界别视察团。

第八条  常委及委员视察,由政协柳林县委员会秘书处牵头,各委员、界别视察由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柳林县支部、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别负责组织。

第九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至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第十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一条   视察活动由政协柳林县委员会秘书处商被视察单位和部门,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十三条  针对性较强的专题视察,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送县委和县政府。

第十四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视察团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政协秘书处和相关单位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秘书处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