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其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山西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吕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县政协领导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预备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征集、审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本会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㈠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㈡征集提案;
㈢对提案进行审查处理,拟定承办单位;
㈣组织提案的交办;
㈤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审查处理提案答复;
㈥负责撰写提案委年度工作总结和提案工作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㈦组织提案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及宣传报道;
㈧加强与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加强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
㈨加强与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秘书处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㈩加强与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指导,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予以表彰;或建议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本会秘书处联合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者可以各自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㈠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言献策;
㈡提案内容及撰写要做到:案情清楚、言之有据、建议(要求)具体、一案一事、书写整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㈢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第一提案者应署名并列于首位,参与提出提案的委员也应署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加盖公章;
㈣提案应写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上。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全体会议闭会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规定的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来信转送有关单位参考、酌处并告知提案者。
㈠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㈡国家明令禁止的;
㈢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㈣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㈤属于学术研讨或学术论文性质的;
㈥直接或变相为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㈦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㈧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㈨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
㈩属于历史性集体上访案件的;
(十一)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
(十二)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十四)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六)其他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按分口交办的原则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等有关方面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依据柳办发[2004]43号文件《柳林县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协助、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督办的基本要求为: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按照政策和实际情况解释清楚;所有交办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件反馈给提案者。
第二十条 提案者应向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反馈对提案答复的满意程度,提案委员会依据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对提案答复进行审查,并根据提案者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应选择若干件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同意后提请县领导领办;对承办单位采纳的提案,要会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跟踪督办,推动提案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县领导、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新闻发布、走访等方式,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采纳后落实比较好的承办单位予以宣传表扬;对落实比较差的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视察、检查通报、新闻发布等措施,加大批评监督力度,促进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政协柳林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政协柳林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