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柳林政协 >> 规章制度 >> 正文
政协柳林县委员会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23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加强委员履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促进政协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协委员职责

第一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本职工作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三条  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有价值的社情民意。

第五条   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六条  遵守国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二章    政协委员基本权利

第七条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十条  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受到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时,有在一个月内向本会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政协委员学习

第十三条 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县政协根据工作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地学习。

第十四条  每届县政协任期内,有计划、分期分批对新任县政协委员进行一次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县政协机关学习活动,可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相关界别政协委员参加,扩大学习交流。

第十六条  办好县政协门户网站,建立开放式的政协系统学习教育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新的途径。

第十七条  县政协机关秘书处、各专委会、中心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尽力为政协委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全面提升能力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登记制度,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县政协秘书处负责统计。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提案、大会发言的情况由相关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信息中心负责统计。驻乡镇委员履职情况,由各乡镇政协联络组负责统计。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由县政协秘书处对政协各委、室及各乡镇的统计结果汇总,统一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政协秘书处,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五章    政协委员履职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的宣传。每年开展委员风采宣传,集中报道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在履行“一岗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政协委员。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政协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个人、优秀信息、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大会发言等单项奖,表彰奖励每年在提案、大会发言、信息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政协委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任期内连续两次以上获得提案、信息、大会发言等单项奖并符合硬件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二十六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实施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协委员未经请假两次或请假三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未经请假两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两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大会发言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碍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碍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由县政协秘书处依据事实商相关部门后提出,并经县政协党组会议审查、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处分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三十三条 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县政协委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也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不履行委员职责、不作为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二)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县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秘书处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两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第三十四条  政协委员辞职应由县政协秘书处依据事实商相关部门后提出,县政协党组审查和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协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受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的,自动离职和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及时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协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及乡镇政协联络组,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政协委员接待日”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县政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