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加强委员履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促进政协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协委员职责
第一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本职工作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三条 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有价值的社情民意。
第五条 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六条 遵守国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二章 政协委员基本权利
第七条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十条 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受到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时,有在一个月内向本会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政协委员学习
第十三条 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县政协根据工作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地学习。
第十四条 每届县政协任期内,有计划、分期分批对新任县政协委员进行一次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县政协机关学习活动,可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相关界别政协委员参加,扩大学习交流。
第十六条 办好县政协门户网站,建立开放式的政协系统学习教育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新的途径。
第十七条 县政协机关秘书处、各专委会、中心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尽力为政协委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全面提升能力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登记制度,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县政协秘书处负责统计。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提案、大会发言的情况由相关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信息中心负责统计。驻乡镇委员履职情况,由各乡镇政协联络组负责统计。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由县政协秘书处对政协各委、室及各乡镇的统计结果汇总,统一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政协秘书处,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五章 政协委员履职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的宣传。每年开展委员风采宣传,集中报道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在履行“一岗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政协委员。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政协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个人、优秀信息、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大会发言等单项奖,表彰奖励每年在提案、大会发言、信息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政协委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任期内连续两次以上获得提案、信息、大会发言等单项奖并符合硬件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二十六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实施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协委员未经请假两次或请假三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未经请假两次不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两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大会发言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碍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妨碍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由县政协秘书处依据事实商相关部门后提出,并经县政协党组会议审查、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处分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三十三条 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县政协委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也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不履行委员职责、不作为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二)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县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秘书处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两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第三十四条 政协委员辞职应由县政协秘书处依据事实商相关部门后提出,县政协党组审查和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县政协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受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的,自动离职和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及时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协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乡镇政协联络组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及乡镇政协联络组,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政协委员接待日”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县政协秘书处负责解释。